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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空姐被顺风车司机杀害”事件

有了新进展!

案情回顾


5月10日晚,@平安郑州发布消息:2018年5月6日凌晨,我(郑州)市航空港区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李某珠(女,21岁,山东济南人)在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网约车司机刘某华(男,27岁,郑州航空港区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专案组调取事发地附近多路监控,顺线追踪,显示嫌疑人刘某华作案后弃车跳河,现警方正在相关区域全力展开搜捕。


21岁空姐深夜遭滴滴司机杀害,遇害前告诉同事“司机想亲我”


→就是他!涉嫌残忍杀害21岁空姐…警方:司机作案后弃车跳河



滴滴顺风车司机仍未找到


截至今天下午5时,涉嫌杀害空姐的滴滴顺风车司机仍未找到。


已知信息是,嫌犯刘某华作案后的最后动作是弃车跳河,未知生死。今天下午,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尝试下水捞人。



郑州警方:“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而除了空姐,还有2人死于顺风车....


2017年5月14日,30岁的甘某乘坐滴滴顺风车与车主周航发生口角,周航用风筝线将甘某勒死。


2016年,5月2日晚,深圳一名24岁的女教师搭乘滴滴顺风车返回学校,在路上司机对女乘客进行抢劫,之后将其残忍杀害。



事到如今

滴滴做了些什么?

滴滴:

嫌犯用其父账号接单

顺风车平台业务全国停业整改一周


滴滴今天下午公布自查进展,顺风车平台业务全国停业整改一周。


此前滴滴还曾悬赏100万寻找凶手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悬赏通告等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其它企业、单位甚至个人,无权行使。


所以,捉拿嫌犯是警察的事

滴滴你瞎起哄什么呢?

说不定还会打草惊蛇!

因此,大家还是别转悬赏的这条微博了!



滴滴认错态度良好

但顺风车的安全漏洞百出

上车前

滴滴顺风车司机就知道你美得不要不要的


除了缉拿凶手,舆论还在关注另一个焦点:顺风车还安全吗?


在微博、知乎等社交平台,许多网民,尤其是女性网民,表达了不安的情绪。


他们晒出了自己顺风车app的截图:


按照其产品设计,滴滴顺风车司机在乘客上车前,就可以看到其他司机对这名乘客的评价。


司机知道你不化妆也漂亮,知道你穿丝袜,知道你是素颜美女,知道你美得不要不要的。




而你,并不知道顺风车司机知道你。



而且滴滴的公关忘了告诉你

对于乘车的“安全性”

他们有个“免责声明”


在滴滴平台的法律条文里,对于“安全”,滴滴却是“免责”与“不担保”的。

 

在滴滴出行APP列出的《出租车用户协议》中有一款“免责声明”,把平台的安全责任推得可谓一干二净。声明表示,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本公司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在“免责声明”中,滴滴还明确表示对网络服务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用户只有同意这些“免责声明”,才能使用滴滴出行。而由于未在“滴滴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处进行明示,用户可能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签了这项免责声明。

 

显然,滴滴本身已经通过用户不得不同意的“免责声明”,把责任撇得一干二净。既然不把保障乘客的安全视为自己的责任,我们又怎能指望其主动承担起弥补漏洞,彻查各项业务,避免恶性事件再次发生的责任?




滴滴也该判刑吗?

网友怒了!


@山寨大当家面团七 直言:“虽然平台无法直接阻止司机犯罪,但是它对整个行车安全不作为,就是错,就是要负责任!从司机注册到送客户到目的地,再到事后付款评价,这当中有多少漏洞,而这些漏洞又有多少和安全有关的。”

 

@Dusk_Blossoms 也认为:“滴滴监管不到位,司机审核不严格,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光远看经济  则指出滴滴的运营方式有问题:“轻资产不等于轻管理!恰恰相反,正因为车不属于滴滴自身,所以在司机的管理和审核上应该比出租车公司更加严格,在安全问题上应该比出租车司机有更多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否则,真的是灭顶!”


不过也有人为滴滴抱不平


@大卫51 表示:“杀人犯开出租车就不杀人了吗?正因为有了滴滴的数据,破案才能更快!”

 

@秋刀鱼二号 也说:“网约车相对于传统出租车,肯定是进步。滴滴的问题,不是网约车有错,甚至也不是滴滴本身的问题,而是互联网企业垄断所带来的问题。”



滴滴到底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部分人认为,滴滴并不应该为刑事犯罪负责。@雁过无声5 说:“滴滴有责任,但远没有那么大。法律、警察都不能说完全避免犯罪,让滴滴用监管阻止杀人,有点舍本逐末。”

 

不少律师也支持这一观点——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志丹认为,由于刑事责任的认定要从是否存在犯罪动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是否造成犯罪结果等要件角度进行考虑,滴滴仅作为服务平台并不存在刑事问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他同时也表示,滴滴需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滴滴作为运输服务的共同提供方,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并导致乘客在运输途中伤亡,应与涉案司机构成共同侵权。家属可以就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违约责任等问题向滴滴进行索赔的。”

 

  • 滴滴应该承担信息审核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朱巍认为:“滴滴平台的信息服务不仅包括撮合司机和乘客的供需信息,而且也要承担信息审核的义务。”如果平台没有对接入的司机、车辆和乘客进行实名验证,或者验证的结果是错误的,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平台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 建议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


而这一点,2017年8月,北京市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对网约车平台的一则司法建议,也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该建议写道:建议网约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对网约出租车参与网约顺风车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乘客和车主因该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如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网约车平台亦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使乘客和车主对自身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建议在审理涉网约车案件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仅偶尔参与网约顺风车且不参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不宜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就参与顺风车的车辆所涉事故进行赔偿。


这里有个问题  顺风车到底是什么?和专车有什么不同?


知乎@ TEDCJK 认真地区分了滴滴打车和滴滴顺风车的差别——我们常说的“滴滴打车”(滴滴专车、滴滴快车、滴滴出租车)法律上叫做网约车。本案中的“滴滴顺风车”叫做“合乘车”。前者以盈利为目的,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监管,后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其监管。

 

“合乘车是一个法律空白,它并不能适用关于网约车的条款。《暂行办法》仅仅在末尾略有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TEDCJK 表示,郑州市政府虽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过“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征求意见稿,但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却尚未落地。



  • 顺风车出了事,是司机的事与滴滴无关?


从这一角度来看,滴滴似乎无需负太大的法律责任,正是平台责任过于弱化,更值得我们反思。


@AisinGioro立民 说得好:“滴滴之所以把门槛设置得低,就是希望任何人都加入滴滴运营,加入的人越多,滴滴盈利越多,至于安全性根本不需要考虑,出了事自然有法律审判,司机自己担责,滴滴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微信公号@秦小明 表示说:“这件事之后,交通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做到以下两件事。1)责令各主要城市尽快出台‘顺风车’类似的合乘车的监督管理办法。2)责令滴滴平台暂停顺风车业务,审核排查司机认证情况,加强司机准入门槛。”

 

他说,考虑到监管政策出台所需的时日,在监管没有完全到位之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滴滴顺风车暂时纳入网约车范畴进行管理,以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障。如果滴滴整顿不力,监管部门甚至可以强制要求滴滴取消顺风车业务。



顺风车该如何继续存在?


有人觉得顺风车强调共享理念

值得赞赏

有人觉得顺风车司机的审核应与出租车一样严格

就能防范此类案件

但这显然是矛盾的

如果门槛真的高到像出租车一样

就等于要彻底放弃顺风车模式


人民日报微博再三发声,在缉捕凶手的同时更该追问:

网约车司机频频犯事,平台该担何责?除了配合警方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更须防微杜渐,堵住漏洞,尽最大力量拆掉隐患。


如果哀之而不鉴之,更不防范,何以避免悲剧重演?资质审核不是走过场,准入不能“零门槛”;车辆车牌不对号,平台切莫“看不见”。


顺风很重要,顺心也关键,但安全,是永远的底线。


虽然施暴的犯罪嫌疑人还未找到

但我们不能止步于单一案件的“报仇”

更应该在防范风险和高效共享之间找到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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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自: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观察者网、微博、环球时报、知乎等

相关作者:查睿、曹飞

微信编辑: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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